《2020年公司及相关事务法》将破产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引入尼日利亚法律。这是一项拯救程序:由合格的破产执业人接管陷入困境的公司,力求挽救公司,或至少为债权人争取比立即清算更好的结果。对债权人而言,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管理程序,追偿规则随即改变。
破产管理程序的目的
破产管理人须按既定顺序追求以下目标:首先,使公司作为持续经营的企业得到挽救;如不可行,为全体债权人争取比清算更好的结果;如两者均不可行,则变现财产以向有担保或优先债权人进行分配。破产管理人的每项决定都应以这些目标来衡量。
破产管理人如何任命
破产管理人可由法院、合格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持有人,或公司及其董事任命。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被任命者都必须是合格的破产执业人,且任命须予通知和公告。
暂停期
对债权人最直接的影响是暂停期(moratorium)。在公司处于破产管理期间,未经破产管理人同意或法院许可,债权人通常不得对公司财产实现担保权益、收回以租购或类似协议持有的货物,或对公司提起或继续诉讼及执行程序。清算申请也不能按通常方式推进。
实际上,这意味着判决、正在进行的第三方扣押申请或已计划出售的抵押财产都可能被冻结。接近追回款项的债权人需尽快就是否申请同意或许可继续程序寻求法律意见。
有担保债权人
担保权益在破产管理程序中不会丧失,但其实现受到控制。破产管理人可处置受浮动抵押约束的财产,如同该财产未设抵押一样,而抵押权人对处置所得保留相同的优先顺位。受固定抵押约束的财产,破产管理人一般须取得法院命令方可出售,所得净额用于清偿有担保债务。
方案与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须提出实现破产管理目的的方案并提交债权人。债权人可在会议上表决、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并可向破产管理人提问。无担保债权人应及时附文件申报债权,以确保其表决权及日后的分配得到计算。
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官员,在管理过程中负有相应义务。债权人如认为破产管理人正在或拟以不公平损害其利益的方式行事,可向法院申请指示或救济。此类申请应审慎提出并有充分证据;法院会给予破产管理人行使商业判断的空间。
债权人现在应做什么
- 停止任何执行措施,并核实其是否受暂停期约束。
- 收集贷款文件、担保文件及账户对账单,并提交债权申报。
- 记下债权人会议日期,并考虑是否争取加入债权人委员会。
- 如您持有担保,请就破产管理人拟如何处理抵押资产寻求法律意见。
本所管理合伙人是CAC认证破产执业人,曾担任 Dana Airlines Limited 的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因此我们既从债权人角度、也从破产管理人角度理解这一程序。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及法院实践会有变化,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
